文/羊城晚報記ddr4者 蔣琳莉
  通訊員 王東興
  圖/SO-DIMM羊城晚報記者 王磊
  昨日,白SD記憶卡雲區原區委書記谷文耀因涉嫌受賄300餘萬元,在深圳市中級法院受審。
  庭審曝出谷文耀是因受到白雲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劉健生檢舉而被廣州市紀委調查的。在紀委調查期間,新竹房屋谷文耀主動供述了收受白雲區原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鐘向東,白雲區恆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智宏等另外6人錢物的事實。
  對檢方的指控,谷文耀當庭表示認罪,但其辯護律師對指化療副作用控受賄300餘萬元中價值100萬元乾股以及30萬元買房“借款”提出異議。
  焦點1
  百萬乾股
  算不算受賄
  在昨天的庭審中,對於受賄數額的認定,控辯雙方各有不同意見。爭議在於“100萬元的乾股”和“以買房借款為名收受人民幣30萬元”這兩宗事實的認定上。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谷文耀收受藍鴿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新華價值人民幣100萬元的乾股。
  據張新華筆錄交代,2006年底公司進駐廣州市民營科技園,因裝修安裝腳手架等問題受到有關部門的查驗。因工期延誤,將要損失幾千萬元。他找到谷文耀,稱只要幫忙搞定此事就送100萬元公司股份作為回報。後谷文耀將其外甥勞某某的身份證交給張新華。最終,藍鴿公司的工程進展順利。張按約定將價值100萬元的股權轉至谷文耀外甥的名下。
  谷文耀及其辯護律師提出,多年以來從未收到過股權憑證,也未收到過公司分紅,因此認為100萬股權不應該認定為受賄款。
  公訴人回應,藍鴿公司財務證言證實,該公司從不分紅。根據張新華供述,他與谷文耀已溝通好,100萬股權不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只要張新華及其公司認可即可。因而公訴人認為100萬乾股應認定為受賄款。
  焦點2
  借款30萬
  算不算受賄
  第二個爭議焦點是谷文耀以買房借款為名,收受陳智宏人民幣30萬元是否為受賄。谷文耀稱借款時他將自己的一套房改房的房產證交給陳智宏,讓他將此房賣出,當作還款。谷文耀稱,按照當時鄰居以3000元/平方米的售房價格,自己111平方米的房子能賣30多萬元。谷文耀稱,自己將房產證交給陳智宏後便沒再過問此事。而陳智宏的筆錄則顯示,賣房款直接由買家打到了谷文耀的賬戶。
  公訴機關表示,谷文耀在法庭外的供述與陳智宏的說法基本一致,在法庭上則變成了以賣房款抵借款。根據相關證據,應當認定30萬元為受賄款。
  陳智宏曾因白雲區看守所工程、白雲區培英中學太和校區等多個工程項目而有求於谷文耀,共向谷文耀行賄人民幣64萬元、港幣8萬元。
  焦點3
  主動交代
  是否算自首
  在昨天的庭審中,第三個爭議的焦點是谷文耀是否具有自首情節。
  庭審顯示,2013年5月28日,廣州市紀委將谷文耀從其辦公室帶走。在此前,廣州市紀委已掌握了劉健生檢舉谷文耀受賄的犯罪事實。次日,谷文耀在紀委交代了收受鐘向東、劉健生、陳智宏等另外6人行賄的犯罪事實,其中多項為紀委尚未掌握的事實。
  廣州市紀委及廣州市檢察院都出函證明谷文耀具有自首情節,但作為公訴機關的深圳市檢察院並不認為谷文耀的行為是自首。深圳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員在法庭上表示,谷文耀是被紀委工作人員帶走調查,不屬於主動投案。此外,雖然谷文耀在紀委交代的受賄事實超出了紀委已掌握的事實,但都屬於同一種罪行。
  谷文耀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自己確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予以考慮。谷文耀及其辯護律師強調,去年5月29日他交代多項受賄事實時,自己並沒有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也未被雙規,因此希望能夠認定為自首。
  法官表示,該案將擇日宣判。
  蔣琳莉、王東興  (原標題:他是否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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